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205号 | 失信人 | 李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3072419720408681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911号民事判决;
二、李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郭明鉴支付材料款共计32666元;
三、驳回郭明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16.66元,由李强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民终546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