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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玲(证件号:320705197003020020)
  发布时间:2020-05-20 16:50:35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1141号
失信人
陆玲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320705197003020020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维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六项; 三、驳回陆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9.94元,由陆玲负担1209.94元,李海涛负担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3.97元,均由陆玲负担(陆玲预缴的11126.97元退回8833元、李海涛预缴的1000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5-20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民终5017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婚姻家庭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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