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141号 | 失信人 | 陆玲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2070519700302002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维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六项;
三、驳回陆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9.94元,由陆玲负担1209.94元,李海涛负担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3.97元,均由陆玲负担(陆玲预缴的11126.97元退回8833元、李海涛预缴的1000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民终501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婚姻家庭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