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967号 | 失信人 | 阮学泉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219900702251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王太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阮学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毒品1小包(甲基苯丙胺、吡拉西坦,净重0.32克)予以没收销毁;继续向被告人王太新追缴毒资人民币530元,向被告人阮学泉追缴毒资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0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刑初30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