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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学泉(证件号:46000219900702251X)
  发布时间:2020-05-09 09:06:5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967号
失信人
阮学泉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219900702251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王太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阮学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毒品1小包(甲基苯丙胺、吡拉西坦,净重0.32克)予以没收销毁;继续向被告人王太新追缴毒资人民币530元,向被告人阮学泉追缴毒资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5-0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刑初307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罚金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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