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946号 | 失信人 | 符志坚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319850530661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符志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符志坚与同伙王达金、王达清、邓儒诗共同赔偿被害人林世辉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赔偿被害人符广荣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76.1元,赔偿被害人萧伟忠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元,赔偿被害人洪上妹经济损失人民币19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刑初41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