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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志坚(证件号:460003198505306613)
  发布时间:2020-05-28 17:50:4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946号
失信人
符志坚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3198505306613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符志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符志坚与同伙王达金、王达清、邓儒诗共同赔偿被害人林世辉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赔偿被害人符广荣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76.1元,赔偿被害人萧伟忠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元,赔偿被害人洪上妹经济损失人民币19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5-2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0108刑初413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罚金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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