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恢471号 | 失信人 | 陈彩琼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522419720325308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80万元,该笔款项分三次向原告支付,其中被告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40%即人民币112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30%即人民币84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30%即人民币84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27.5元(案件受理费32255元,因调解法院减半收取16127.5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即人民币8063.75元。因原告已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63.75元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5)美民二初字第20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