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799号 | 失信人 | 赵永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4062119781208691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赵永城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茜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6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付);
二、被告赵希良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原告刘茜未受清偿的,原告刘茜有权对被告赵永城名下位于三亚市河东区红沙社区241.4㎡城镇住宅用地[土地房屋权证:三土房(2014)字第0175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80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赵永城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1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016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