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2993号 | 失信人 | 海南点测光摄影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100069689432Y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海南金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顺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原告海南金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点测光摄影有限公司、洪顺祺签订的《<星海湾水岸风情街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8年10月 24 日解除。
二、被告海南点测光摄影有限公司、洪顺祺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西苑路19号星海湾商业街B3区B3-1-04、B3-1-05、B3-1-06号商铺交还原告海南金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告海南点测光摄影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金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上述商铺交还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30280元,即4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四、被告海南点测光摄影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金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的运营管理费(按每月7570元,即1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五、被告海南点测光摄影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金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5402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以14486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以2357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以26598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七计算)。
六、被告洪顺祺对上述三、四、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海南金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0.92元,由原告海南金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28.88元,被告海南点测光摄影有限公司、洪顺祺共同负担5732.04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洪顺祺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475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租赁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