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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发银(证件号:422725196407120817)
  发布时间:2020-05-20 11:24:4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1265号
失信人
蔡发银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22725196407120817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蔡发银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丽萍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56400元; 案件受理费342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蔡发银负担;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而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2元,应予退还。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5-20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10628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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