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988号 | 失信人 | 吴崇成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419880810123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吴清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33年2月16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赵家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三、被告人吴崇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四、被告人王小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五、被告人韦学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六、被告人陈国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七、扣押在案的14.18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并销毁;贩毒通讯工具手机7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吴清军追缴毒资人民币13800元、向被告人赵家荣追缴毒资人民币4400元、向被告人吴崇成追缴毒资人民币1100元、向被告人王小健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上缴国库;从被告人吴清军处缴获的琼AYP260号汽车1辆,由扣押机关退还机动车所有人;从薛才刚处缴获的黑色oppo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退还薛才刚;从郑燕舞处缴获的金色苹果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退还郑燕舞;从黄燕珊处缴获的黑色苹果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退还黄燕珊;从张国彩处缴获的黑色小米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退还张国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0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刑初28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