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66号 | 失信人 | 李卉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2082619760601341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李卉华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志借款本金人民币158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其中借款本金582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1月10日起计,借款本金10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0月24日起计,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40.8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杨志自行负担413.39元,被告李卉华负担21827.4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李卉华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266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