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532号 | 失信人 | 张瑞坤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92219701007284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张瑞坤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渊略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原告已预缴),诉讼保全费用550元,共计1675元,由被告张瑞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06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