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453号 | 失信人 | 谢景春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92319550425029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谢景春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雄借款本金人民币19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未还的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4.75%,自2015年2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6.6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谢景春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741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