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3357号 | 失信人 | 王章杰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308211980031720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府支行与被告海口成杰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章杰、王曼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的《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建琼小企(海府)流[2016]018号)合法有效;
二、被告海口成杰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章杰、王曼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府支行借款本金778711.08元及欠息(其中截至2018年7月21日的欠息为6599.46元;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计付标准如下,以借款本金778711.08元为基数,贷款利率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罚息利率按上述利率标准上浮50%计付;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3.1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海口成杰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章杰、王曼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235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