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730号 | 失信人 | 王警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719890806537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被告王警应偿还原告江西昌建实业有限公司的欠款人民币49000元,并从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计息给原告江西昌建实业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江西昌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75元,由被告王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311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