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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景峰(证件号:450404197211040911)
  发布时间:2020-05-29 10:13:0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1377号
失信人
唐景峰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5040419721104091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唐景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万克迅偿还借款6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2.9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唐景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5-2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304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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