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882号 | 失信人 | 海南海口电业实业开发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201271720G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海南海口电业实业开发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和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38026.59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15304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7.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海口电业实业开发公司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谢力群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258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