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565号 | 失信人 | 陈泓佶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219690812641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符芳诚与被告陈泓佶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陈泓佶在2019年10月30日前返还原告购车款35万元。
案件受理费65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即1637.5元,因原告已预付,被告须在返还上述购车款的同时将上述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原告。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740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