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137号 | 失信人 | 任炎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1272619900719333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限被告任炎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吴瑜人民币37760.63元;二、限被告宁波裕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吴瑜人民币105641.47元;三、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吴瑜人民币139625.82元;四、驳回原告吴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2.6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吴瑜负担182.69元,被告任炎风负担200元,被告宁波裕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0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080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