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722号 | 失信人 | 王海娟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019760905002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与被告王海娟共同确认截止至2019年9月3日王海娟拖欠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128639.67元;
二、被告王海娟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服务费6669.56元及应承担的诉讼费1436.4元;
三、被告王海娟分12期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支付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额合计136745.63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清偿10720元,并按该给付标准每月以此类推支付至2020年8月30日,2020年9月30日前偿付余下款项18825.63元;
四、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逾期未足额清偿每期应付款额,原告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0.05%的计算标准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2872.7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436.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709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