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177号 | 失信人 | 张玉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15040419521115411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张玉虎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武艳平、闫凤林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赤峰坤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玉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张玉虎、赤峰坤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民初864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