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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亮畴(证件号:460022199004224816)
  发布时间:2020-05-09 09:06:57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959号
失信人
韩亮畴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2199004224816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陈家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韩亮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三、被告人林书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四、扣押在案的0.64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并销毁;贩毒通讯工具黑色iPhone手机1部、黑色vivo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陈家照追缴毒资人民币600元、向被告人韩亮畴追缴毒资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粤GBK256号汽车1辆,由扣押机关退还车辆所有人陈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5-0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刑初482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罚金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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