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959号 | 失信人 | 韩亮畴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219900422481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陈家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韩亮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三、被告人林书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四、扣押在案的0.64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并销毁;贩毒通讯工具黑色iPhone手机1部、黑色vivo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陈家照追缴毒资人民币600元、向被告人韩亮畴追缴毒资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粤GBK256号汽车1辆,由扣押机关退还车辆所有人陈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0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刑初48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