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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气积(证件号:460025195603154814)
  发布时间:2020-05-25 10:58:2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恢157号
失信人
符气积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5195603154814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符气积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经冠偿还借款人民币64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符气积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5-25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6)琼0108民初4045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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