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794号 | 失信人 | 海南鼎承实业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100MA5REMU32M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鼎承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思家退还购车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付);
二、被告海南鼎承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思家支付律师服务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思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1.25元(原告安思家已预交),由原告安思家负担16.46元,由被告海南鼎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54.79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韩淋光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61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