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600号 | 失信人 | 钟炜竣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219840207183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钟炜竣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国坚偿还借款本金154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驳回原告陈国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陈国坚负担7277元,被告钟炜竣负担473元;申请财产保全费2670元(原告针对两宗诉讼案件合计预付诉前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陈国坚负担2507元,被告钟炜竣负担163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712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