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934号 | 失信人 | 童清海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840801203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童清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向被告人童清海追缴毒资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刑初1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