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821号 | 失信人 | 谢忠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690425121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谢忠赔偿给原告王和胜、王和方、王琼梅、王琼花、王琼妹人民币4.5万元,其中调解当日给付2万元(该款已当场微信转账给付,收款人王和胜,微信名:宇宙人,微信号:wxid_w646c8sq),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2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被告谢忠给付完毕后,原告不再因本次事故事宜向被告谢忠主张任何赔偿权利。
二、本案受理费1744元(原告已预付),因调解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405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