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45号 | 失信人 | 莫世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82219660705313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维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莫世强和莫秋荣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杨民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6162.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2元、鉴定费2900元,共计4792元,由杨民清负担55%即2635.6元,由莫世强和莫秋荣负担45%即215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84元,由杨民清负担55%即2081.2元,由莫世强和莫秋荣负担45%即170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0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民终404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