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791号 | 失信人 | 谢莉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619870822876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谢莉共计向原告吴彩芬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119000元: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15000元,于同年10月25日前支付6000元,于同年11月25日前支付6000元,于同年12月25日前支付6000元;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6000元,于同年2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于同年5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于同年7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于同年8月25日前支付5000元,于同年10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于同年12月25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
二、被告谢莉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原、被告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各方不得再另行主张权利。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8元(原告已预交),因调解减半收取计132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2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吴彩芬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729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