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237号 | 失信人 | 海南景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72126928-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景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丁馨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24440元及其利息(以552444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丁馨与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景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的七份《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原告(反诉被告)丁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景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解除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振洋路16号“椰风海韵花苑”第11幢11单元1层01号(备案号:L00146752)、2层02号(备案号:L00146753)、3层03号(备案号:L00146754)、17幢17单元1层01号(备案号:L00146763)、2层02号(备案号:L00146764)、18幢18单元1层01号(备案号:L00146761)、3层03号(备案号:L00146762)的合同备案;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丁馨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景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471元,诉讼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反诉费252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景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孔繁景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民初319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