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732号 | 失信人 | 何伟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619890318001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伟确认截止至2019年1月20日拖欠原告王明元的借款计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何伟分五年期归还原告王明元借款100000元,每年清偿借款20000元,还款日为每年的1月21日,截至金额届满100000元止。
三、案件受理费238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王明元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4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