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264号 | 失信人 | 杨彬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319810107033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杨彬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支付垫付的拖车费300元、车辆维修费28400元,共计287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28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3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负担523元,由被告杨彬负担1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002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追偿权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