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766号 | 失信人 | 琼海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9002671081286P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琼海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快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维保费134910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计至2016年7月31日的违约金为15163.4元;从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1349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海南快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8.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快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3.47元,由被告琼海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65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孙然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0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0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服务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