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870号 | 失信人 | 海口美兰鸿记粤菜餐厅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2460108MA5T4NWT8J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口美兰鸿记粤菜餐厅、吴会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乾胜洁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洗碗碟机设备款18720元及机用碱液、清洗剂、催干剂货款3920元。
二、被告海口美兰鸿记粤菜餐厅、吴会在支付完洗碗碟机设备款18720元之前,本案合同标的物H60P揭盖式洗碗碟机的所有权仍归原告海南乾胜洁化工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元,保全费246.4元,由被告海口美兰鸿记粤菜餐厅、吴会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王桂英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754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