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299号 | 失信人 | 钟炜健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219820707185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钟炜健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国坚偿还46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应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陈国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5.39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陈国坚负担1435.39元,被告钟炜健负担781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342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陈国坚负担560元,由被告钟炜健负担2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712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