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519号 | 失信人 | 钟爱芬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1010919560410444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钟爱芬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借款本金14055.0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其中截止至2016年11月8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3658.94元;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7年消房字第0124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计付];
二、若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未受清偿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有权就被告钟爱芬所有的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北侧16-2号帝国大厦十一层B1112房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负担39元,被告钟爱芬负担269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4-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民初183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