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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祥(证件号:44090219751010405X)
  发布时间:2020-04-30 10:45:5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0108执3070号
失信人
陈柏祥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4090219751010405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陈柏祥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罗渊略借款人民币9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欠款10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3月13日起计付至2018年4月18日止;以欠款9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4月19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98.2元,由被告陈柏祥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4-30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3086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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