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3325号 | 失信人 | 方革孟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3262419701002281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杨军、方革孟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明来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7月30日起,以人民币39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6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16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予以退还原告;其余案件受理费9144元,由被告杨军、方革孟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4-1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221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