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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娜(证件号:44052419720913044X)
  发布时间:2020-04-28 10:41:56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73号
失信人
吴海娜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4052419720913044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蓝庆周、吴海娜应偿付原告陈运滨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并从分别从2015年6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2015年6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2015年7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按年贷款利率24%计算利息给原告陈运滨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运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5.64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由两被告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4-2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0108民初14615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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