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604号 | 失信人 | 林辉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319900902031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林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林辉退赔被害人张咪人民币13000元、退赔被害人梁晓燕人民币15000元、退赔被害人张和伟人民币15000元、退赔被害人肖如梦人民币19000元、退赔被害人张婷人民币24000元、退赔被害人方艳丹人民币25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春焕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闫亚玲人民币24000元、退赔被害人蓝小燕人民币12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才梅人民币30000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4-1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刑初50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