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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琼锋(证件号:460024197901201319)
  发布时间:2020-04-14 10:20:2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223号
失信人
钟琼锋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4197901201319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钟琼锋、夏儒燕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世镜返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相应利息(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诉前保全措施申请费377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钟琼锋、夏儒燕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4-14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122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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