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23号 | 失信人 | 钟琼锋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41979012013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钟琼锋、夏儒燕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世镜返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相应利息(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诉前保全措施申请费377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钟琼锋、夏儒燕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4-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2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