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97号 | 失信人 | 邱雪琼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731020134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止2019年3月20日,被告海南鑫利航包装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及违约金576950.20元。为了达成本协议,原告海口华高纸业有限公司同意只收取货款本金347311.20元。被告王川江、被告邱雪琼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海南鑫利航包装有限公司、王川江、邱雪琼同意按下列方式向原告海口华高纸业有限公司偿还上述货款:被告海南鑫利航包装有限公司、王川江、邱雪琼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1日年11月20日共分31期(每月一期,每月还款日为当月20日前)向原告海口华高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其中第1期至第30期每期还款金额为11200元,第31期还款金额为11311.20元。
三、若被告海南鑫利航包装有限公司、王川江、邱雪琼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累计达到6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海口华高纸业有限公司即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76950.20元减去已付款项的余额,并以该余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四、本案受理费4784.75元,保全费3404.75元,共计8189.50元,由被告海南鑫利航包装有限公司、王川江、邱雪琼共同承担,被告海南鑫利航包装有限公司、王川江、邱雪琼须于2019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海口华高纸业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4-0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384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