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0108执826号 | 失信人 | 符传瑜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419890924302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李建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06283.33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的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何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建追偿;
三、被告海南建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建一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建不能偿还本案债务部分在5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建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4-1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民初121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