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58号 | 失信人 | 欧帮利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541015095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欧帮利应赔偿原告郭三侠人民币40140.9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海南省日用杂品公司应赔偿原告郭三侠人民币10035.23元。
三、驳回原告郭三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1.17元、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欧帮利承担1688.94元,被告海南省日用杂品公司承担 422.23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4-0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586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侵权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