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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志学(证件号:460102198410263015)
  发布时间:2020-04-02 18:14:57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81号
失信人
费志学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102198410263015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费志学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菁璋返还投资款22万元; 二、驳回原告黎菁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元、保全申请费1763元(原告黎菁璋已预交),由被告费志学负担6010元,由原告黎菁璋负担783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4-01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0108民初14600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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