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81号 | 失信人 | 费志学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219841026301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费志学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菁璋返还投资款22万元;
二、驳回原告黎菁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元、保全申请费1763元(原告黎菁璋已预交),由被告费志学负担6010元,由原告黎菁璋负担783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4-0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460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