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95号 | 失信人 | 饶小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3242319691213132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丁亚荣与被告饶小华共同确认:截止至2019年12月30日,被告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利息108500元、律师服务费15000元。
二、被告饶小华应按以下期限向原告丁亚荣支付款项:于2019年10月25日前支付80000元,于2019年11月25日前支付80000元,于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80000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66500元及律师服务费15000元。
三、若被告饶小华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及律师服务费,则原告丁亚荣放弃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的利息共计42000元。若被告饶小华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任意一期时间付款,则视为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债务全部到期,被告饶小华应立即向原告丁亚荣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并按每月35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的利息,再按年利率24%、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原告所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5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5635元(原告丁亚荣已预交2817.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817.5元,由被告饶小华承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4-2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317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