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73号 | 失信人 | 蓝庆周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5241972011780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蓝庆周、吴海娜应偿付原告陈运滨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并从分别从2015年6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2015年6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2015年7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按年贷款利率24%计算利息给原告陈运滨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运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5.64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由两被告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4-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461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