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49号 | 失信人 | 陈书贝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41978051006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陈书贝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林奋偿还借款人民币1700000元及至2018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278466.66元(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林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书贝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1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609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