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55号 | 失信人 | 黄娇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219901003622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黄娇清、黄娇华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韬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海南强匠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偿还38414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8414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为标准计付);
二、被告陈小妹、陈丽芳对被告黄娇清、黄娇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海南韬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海南强匠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4.66元、保全申请费2676元(原告海南韬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海南强匠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黄娇清、黄娇华、陈小妹、陈丽芳共同负担9722.69元,由原告海南韬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海南强匠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7.97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1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5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