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3349号 | 失信人 | 韩伟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23210119771218641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韩伟确认截止至2017年10月18日尚欠原告陶孟东劳务费127216元;被告韩伟应当于2017年10月25日前向原告陶孟东支付46677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原告陶孟东支付30000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原告陶孟东付清余款50539元。
二、本案的受理费3166.35元(原告陶孟东已预交),因调解减半收取计1583.18元,由原告陶孟东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0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民初558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劳务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