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68号 | 失信人 | 海南三的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786643656A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三的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广润款项21464.3元,并支付利息(以21464.3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李广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1.61元,被告负担380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陈家武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1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84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不当得利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